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恩恩

一樣援交兩樣刑 緩刑不安分 重判 醜男沒寄託 緩刑
 更新日期:2008/05/09 04:33 李文輝桃園報導
同樣援交,際遇大不同!范姓男子與十五歲少女援交,約定一次五千,只因她太醜,做五次只給一千元,被判刑四年六月;另案的吳姓醜男與另一少女援交,法官以他的照片當證物,證明他醜得很難交到女友,援交情有可原,雖判刑一年十月,但緩刑三年。


廿六歲范男兩年前就因與少女性交易遭判刑兩年、緩刑三年,去年元月又化名上網,與十五歲輟學蹺家B少女約定五千元援交。


范否認性交易,強調B女身材肥胖、長相難看,當天約見,她要求付中壢到楊梅車資九百五十元,他回家拿一千塊給她打發走,兩人只是喝茶聊天。


被告辯稱B女指控有漏洞,對有沒有戴保險套說詞反覆;案發冬天沒熱水如何洗澡;他不是超人,不可能一小時做五次;她是老手,為何不收五次錢;況B女看來超過十九歲。刑事局測謊結果,他否認性交易時沒通過,否認性行為則無法判定。


判決指出,B女因性交易對象多、事過一年多,不一定記得細節,經氣象局證實,去年元月十五日當地氣溫是廿六點三度,沒熱水,局部清洗也可;至於性交次數,因人而異;依常理,援交只會低報年齡,若怕觸法而高報年齡,一開始就不會尋求援交;被告竟在緩刑時尋求援交,因此加重處罰。


同樣援交的廿五歲吳姓男子命運則不同,判決罕見地以吳某照片當做證物,強調被告囿於外貌,無女性友人,只能靠金錢獲取情感寄託,而與被害人性交易,其心可議,但與十四歲以下性交刑責太重,依法酌減為一年十月,他又沒前科,緩刑三年、並在一年內支付廿萬元,接受保護管束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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